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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7月1日電 (鎮聰)今年以來,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托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工作,著力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模式,積極推行院、庭長辦案制,切實將院長、副院長等院級領導以及庭長、副庭長作為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回歸法官角色本身,並且對領導層的“任務量”也做了嚴格規定。該院1日發佈消息稱,截至目前,重慶四中院院級領導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41件,庭長、副庭長主辦或擔任審判長審理辦案640餘件。
  該院專門出台相應工作制度,將辦案工作任務量化分解,要求院、庭長帶頭辦理大案疑案。
  院內設立委員合議庭,由院長、副院長、其他審委會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負責審理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
  立案庭將部分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和新類型案件分配至院長和分管業務副院長,由院長、副院長負責辦理。
  副院長、審委會委員編入相應合議庭,審理比較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庭長、副庭長編入所在庭的合議庭,分別擔任審判長,直接辦理案件。
  重慶四中院還對領導層的“任務量”進行細化。委員合議庭每年審理案件不少於1件。副院長、擔任副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委會委員,除每年承辦一定數量案件外,擔任審判長參加審理案件不少於10件。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審委會委員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少於當年全院法官平均辦案數的八成。庭長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少於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辦案數的三分之二。副庭長、審判長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少於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辦案數的八成。
  重慶四中院介紹,為實行“審判合一”,排除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內部案件裁判規則,剋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弊端,院、庭長在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表決權。合議庭成員先發表意見,院、庭長最後發言,避免對其他成員發表意見產生干擾。如院、庭長個人意見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合議庭成員同時列席審委會。
  該院還要求院、庭長通過主辦案件及時把握審判工作動態,掌握審判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發揮指導監督作用,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院、庭長通過帶頭審案、庭審觀摩、文書評查等活動,掌握法官司法行為是否規範、駕馭庭審能力是否合格、法律適用是否準確等信息,進一步提高審判管理的針對性。院、庭長辦理案件對審判前沿問題進行規則示範和判例指導,對青年法官言傳身教。  (原標題:重慶四中院推行院庭長辦案制 已審案近7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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